獸醫醫療法(草案)全文
獸醫醫療法(草案)攸關所有飼主及所有毛孩子的權益保障。
大家應該多多參與意見。先將草案內容公佈出來。
以下是立法意見的問卷下載處:http://homepage.ntu.edu.tw/~r98629017/questionnaire.doc
填妥請郵寄至:
[email protected]
如需詳細草案內容:http://www.vm.ntu.edu.tw/DVM/download/id.pdf
草案內容有一些其實我在幾年前的文章中已經提過了(「醫」「病」之間—如何選擇理想的獸醫http://www.wretch.cc/blog/karenlu00/11826394),如今很高興看到獸醫醫療法草案中都有明確的列出來。這個醫療法草案其實對於整個台灣動物醫療環境將會產生很大的質量上的改變。其實很擔心會像寵物食品衛生管理法一樣靜靜地躺在行政院院會裡。據悉獸醫師法也將修正,應該是增加列入專科醫師制以及醫師再進修制。
我會找個時間將我對於這些條文的看法來與大家分享。
樂狗.千金爸
======================================================================立法前言: 台灣現行的中華民國獸醫師法內容,包含獸醫資格取得、獸醫執業與執照考核、獸醫醫療機構管理以及獸醫師公會辦法。然而,該法律在獸醫對動物的醫療行為上缺乏明確定義,也沒有精確的獸醫師職責與醫療業務規範。在缺乏明確指示之下,獸醫師、執法者與社稷大眾將無所是從,或者感到模稜兩可。如此便可能在獸醫進行醫療行為過程中與結果上造成認知不同,導致衝突。對獸醫師的缺點便會減少收入、社會地位低下、專業不足以被認同,並易造成醫療糾紛。 已開發國家包括美國及日本在內,皆有訂立獸醫醫療法,明確解釋獸醫對動物進行醫療服務的準則。舉凡獸醫診所開設與管理、醫療設備的裝置、獸醫醫療廣告、獸醫技術養成、用藥方法,以及公共衛生等,皆有制定。另一方面,美國與日本獸醫師法內,對獸醫師專業的提升、獸醫師執照認證、專科醫師認證、繼續教育的接受,以及評鑑委員會的設置等,也有納入法條中說明。美國與日本的獸醫師法與獸醫依療法架構在不同的用途上,而且各別內容完整,解釋也相當精確。這樣的優點在於,讓美國與日本獸醫師執業時,減少滯礙難行的情況,對於醫療行為也有所依據而可減少醫療糾紛,並且可以加強獸醫專業、提升獸醫師社會地位、並帶來收入。除此之外,亦讓獸醫與法律人員、社會大眾在法源上有較多正確的準則可依循。
立法近況: 現有中華民國獸醫醫療法草案之訂定,此草案乃由獸醫界人士為主體所組成之立法委員會,針對美、日等先進國家立法精神,再佐以我國社會現況進行設計與撰寫,內容尚有包括獸醫醫療法人設置辦法。目前法條內容多以伴侶動物做設計,未來亦會逐漸修訂新增其它動物相關規定。現已在民國九十九年底,分別針對一、獸醫醫療服務從事人員,二、獸醫醫療規範執行人員,三、使用獸醫醫療服務之普羅大眾,進行過三次研議會。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促進獸醫醫療業務之健全發展,提升 動物醫療品質,保護動物之健康與福 祉,特訂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第二條本法所稱之獸醫醫療業務範圍,涵括對人類之外的所有之動物所施予之醫療行為。
第三條本法所稱之動物醫療機構,係指供獸醫師執行動物醫療行為之機構,涵括政府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所設立 之公立動物醫療機構,獸醫師或獸醫醫 療法人所設立之私立動物醫療機構。
第四條本法所稱獸醫醫療法人,係指以從事獸 醫醫療事業辦理動物醫療機構為目的, 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社團或財團法人。
第五條本法所稱獸醫教學醫院,係指其教學、 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本法評鑑可供獸 醫師之訓練及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動物醫療機構。
第六條本法所稱獸醫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 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獸醫醫療業務, 以達招徠動物醫療為目的之行為。
第七條本法所稱飼主,係指該動物之所有人、 法人或主管機關。
第八條本法所稱之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二章...